雇主有義務保護雇員的健康和安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職業危害的,用人單位必須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保護職工健康。用人單位需要對職業危害因素進行評價,並根據評價結果制定相應的防護措施和應急預案。如果用人單位未能采取必要措施,造成職業病,員工將會受到相應的法律責任。在我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護義務,同時對違法行為做出了相應的處罰。用人單位存在職業病危害,違反法律規定未采取相應防護措施,造成職業病的,必須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並可能面臨行政或刑事處罰。
勞動合同到期後員工患職業病,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在合同期滿後,因工作原因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仍需承擔相應責任。用人單位需要提供有效證明,證明員工患病與工作有關,並承擔相應的經濟補償責任。
用人單位出現職業危害時,應當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保障勞動者的健康和安全。因用人單位違法未采取相應措施導致勞動者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需要認真履行職業病防護義務,出現相關問題時可以咨詢相關法律專業人士征求意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五條產生職業危害的用人單位的設立,除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設立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職業衛生要求:產生職業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應當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