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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職業危害的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是指按照勞動合同或者其他形式雇用勞動者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如果用人單位存在職業病危害,未采取相應防護措施,員工將被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雇主有義務保護雇員的健康和安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職業危害的,用人單位必須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保護職工健康。用人單位需要對職業危害因素進行評價,並根據評價結果制定相應的防護措施和應急預案。如果用人單位未能采取必要措施,造成職業病,員工將會受到相應的法律責任。在我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護義務,同時對違法行為做出了相應的處罰。用人單位存在職業病危害,違反法律規定未采取相應防護措施,造成職業病的,必須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並可能面臨行政或刑事處罰。

勞動合同到期後員工患職業病,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在合同期滿後,因工作原因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仍需承擔相應責任。用人單位需要提供有效證明,證明員工患病與工作有關,並承擔相應的經濟補償責任。

用人單位出現職業危害時,應當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保障勞動者的健康和安全。因用人單位違法未采取相應措施導致勞動者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需要認真履行職業病防護義務,出現相關問題時可以咨詢相關法律專業人士征求意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五條產生職業危害的用人單位的設立,除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設立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職業衛生要求:產生職業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應當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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