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第十九條規定,禁止偽造、變造人民幣。禁止買賣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禁止運輸、持有、使用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禁止故意損壞人民幣。
2.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人民幣。禁止損壞人民幣,妨礙人民幣流通。”
第二十七條“禁止下列毀損人民幣的行為: (壹)故意毀損人民幣。
第四十三條規定:“故意損毀人民幣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人民幣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
分析和解釋:
故意損壞人民幣。指故意損毀、損壞人民幣紙幣或者硬幣的行為。比如把人民幣燒了當紀念幣或者撕了當炫耀,把少量的人民幣加工成工藝品,等等。人民幣是我國的法定貨幣,公民應倍加珍惜,自覺維護國家貨幣的尊嚴和信譽。特別是壹些人民幣小硬幣的鑄造價值往往高於其面值。人民幣受損會增加人民幣發行基金,甚至造成人民幣流通短缺,不利於市場上人民幣的兌換,不僅浪費國家,也給人民生活帶來不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