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刑法》第121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造成重傷、死亡或嚴重損壞航空器者,應判處死刑。”應當認為,該條後半部分規定了絕對確定的法定刑。但是,壹方面,它只是針對劫持航空器罪中“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嚴重損壞航空器”的情形,而不是針對本罪的所有情形;另壹方面,並不是出於對法官的不信任,而是因為立法者認為劫持航空器罪及上述結果應該且只能判處死刑。從這個意義上說,它不同於壹般意義上的絕對法定刑。
絕對法定刑是指條文中只規定單壹種類的刑罰和固定的刑期。這種法定刑缺乏靈活性,司法機關沒有自由裁量權的空間。難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適當的處罰,不利於落實區別對待政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二十壹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凡造成人員重傷或死亡或飛機嚴重損壞者,應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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