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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如何計算婚前財產?

法律主觀性:

1.婚前財產,即婚前夫妻壹方擁有的財產。婚前財產的界定是以結婚登記的具體時間為準,而不是以同居或餐飲的時間為準。2.壹般來說,可以認為婚前實際取得的財產,如夫妻壹方婚前取得的勞動報酬、投資經營所得收益、他人贈與或繼承所得的財產等。,只要是在夫妻雙方結婚登記前取得的,都應認定為婚前財產。3.還有,財產雖然不是婚前實際取得的,但婚前是明確可得的,比如夫妻壹方婚前已經明確界定的財產,婚後分割遺產的上述份額。此時夫妻壹方繼承的財產也應認定為婚前財產。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 (壹)壹方的婚前財產;(二)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5條* *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歸* * *共同所有或者部分所有,歸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另壹方知道該約定的,應當以夫妻的個人財產用於清償夫妻所欠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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