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車主埃裏克與出租車司機及出租車公司之間建立的商事服務民事法律關系;
2.業主Eric與來自中國的朱女士之間建立的委托與被委托民事法律關系;
3.業主埃裏克與新聞媒體之間的委托和受托發布信息的民事法律關系;
4.失主埃裏克與出租車司機之間為履行返還遺失物、支付報酬的約定而建立的民事法律關系。
第二,如果寧波市公管處是國家機關或其派出機構,與車主埃裏克和出租車司機沒有民事法律關系,只有行政管理和服務關系。這個案子已經涉及行政訴訟,應該是這樣的。但如果寧波市公管處不是國家機關(或其派出機構)而是其他組織,則本案的民事法律關系還可能包括:
1.業主Eric與寧波市公共管理處處理管理服務投訴的民事法律關系:
2.出租汽車駕駛員與寧波市公共事業管理局在從業許可證管理方面的民事法律關系:
3.出租車司機與寧波市公共管理處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由車主Eric支付);
4.出租車司機與寧波市公共管理處之間涉及司機名譽的民事法律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