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並與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相符;產品名稱、制造商名稱和地址用中文標明。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主要成分名稱和含量的,應當相應地用中文標明;需要讓消費者提前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提前向消費者提供相關信息。
產品標識不符合要求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30%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要求增加賠償消費者受到的損失,賠償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額外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經營者明知是消費者而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壹條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經營者賠償,並有權要求獲得兩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