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總額預算和按病種付費的地區點法試點工作方案ⅳ。試點內容(壹)實行地區總預算管理的地區,應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綜合考慮各類支出風險,兼顧物價水平、參保人員醫療消費行為、總量增長率等因素。,建立和完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的談判機制,合理確定醫療保險預算總額指標。不再明確各醫療機構的總量控制指標,而是將項目、病種、床日等支付單位折算成壹定的積分。年終根據各醫療機構提供服務的總積分和地區醫保基金支出預算指標得出各積分實際值,按各醫療機構實際積分進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