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社會援助臨時措施
第二十八條下列人員可以申請相關醫療救助: (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二)無依無靠的被撫養人;(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有特殊困難的人員。
第二十九條醫療救助采取以下方式: (壹)對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受助人員個人繳費部分給予補助;(二)對救助對象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其他補充醫療保險支付後,個人及其家庭難以承擔的基本醫療費用給予補助。醫療救助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醫療救助資金狀況確定並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