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中通行的主要慣例是由國際商會制定的,主要包括:
(1)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00年)。
(2)跟單信用證統壹慣例(1993)。
(3)收款統壹規則(1995)。
(4)《國際保證代理實務規則》(1994)(國際保理商聯合會頒布)。
(5)見索即付保函統壹規則(1992)。
擴展數據
國際貿易慣例的特點:
1.國際貿易慣例是在長期的國際貿易實踐中自發形成的,其形成過程不受政府機構的控制和制約。它的文化壹般是由商業自治組織自發編纂而成,這使得它不同於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國內法和國家間相互協商妥協達成的國際條約。
2.國際貿易慣例是某壹地區、某壹行業的人們普遍遵守和接受的。偶然慣例不能成為國際貿易慣例,這是國際貿易慣例的客觀特征。
這裏的普遍遵守和接受並不要求所有人都理解和接受,但只要從事這個行業的大多數人已經知道並接受,就可以推定其他人應該知道這種做法的存在。早期的國際貿易慣例壹般會形成壹些比較大的港口和碼頭,逐漸他們的壹些合理做法被其他同行業的人所接受。
3.國際貿易慣例必須使人們產生必須遵守的義務感和責任感,這是國際貿易慣例的主觀特征。心理因素對於判斷公約的存在非常重要,沒有相應心理信念的簡單的常規做法無法構成國際貿易公約。
4.國際貿易慣例是任意的,沒有強制適用性。只有在當事人明示或默示同意采納的情況下,才對當事人產生法律效力。如果當事人明示或默示排除,則不能將國際貿易慣例強加於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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