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條例》第二條本省城鎮的下列單位及其職工,必須依照本條例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壹)企業及其職工;(二)機關、事業單位、中介機構、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從業人員;(三)無軍人身份的部隊及其職工的用人單位。上述單位的退休人員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個人醫療賬戶(以下簡稱個人賬戶)和基本醫療統籌基金(以下簡稱統籌基金)相結合的制度。個人賬戶的所有權屬於個人。統籌基金所有權屬於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所有人員。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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