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審判的意義:可以促進合議庭、辯護、回避等各項制度的落實;有助於人民法院客觀全面地認定案件,正確處理案件,提高辦案質量;可以密切法院與群眾的關系,增強法官的責任感,防止違法違紀行為的發生;可以充分發揮審判的教育作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八條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公開宣判。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出具書面判決書。宣判時,必須告知當事人有上訴權、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宣告離婚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