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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效工業用地處置中存在的問題

改革開放初期,出於GDP、財政和政績的考慮,地方政府低價供地招商引資成為常態,劃撥土地的大規模供應也集中在這壹時期。2004年,國務院發布《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明確提出“除按現行規定必須招拍掛的土地外,工業用地也要創造條件逐步實行招拍掛”;2006年《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的通知》規定,“工業用地必須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出讓價格不得低於公布的最低價標準”。自此,工業用地告別了劃撥使用的歷史,但對於之前已經劃撥使用的工業用地,並沒有建立有效的退出機制。劃撥土地最顯著的特點是“無償無時限”,導致劃撥工業用地大量閑置和低效利用。特別是壹些成立和發展較早的大型國企,占據了位置較好的地塊。由於種種原因,企業早已停產,但由於劃撥土地的權力結構有限,國有企業盤活和配置低效工業用地的途徑不多,積極性不高。以安徽省最大的工業企業馬鞍山鋼鐵(集團)控股有限公司為例。在過去10年被動收儲的閑置低效劃撥工業用地中,商業服務用地二級以上土地近千畝。如何解決國有企業劃撥工業用地閑置低效利用問題,充分挖掘現有土地潛力,成為當前發展的重要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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