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小金庫”壹開始就是非法設立的。“小金庫”中的資金本應上繳國家財政並依法支配,“小金庫”中的資金本身屬於“公共資金”。“小金庫”的性質應該是沒有爭議的。小金庫是指違反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應當納入符合規定的單位會計賬簿的資金(含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產。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分別管理規定行政處罰暫行規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和《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以及中央紀委監察部《關於印發〈各級領導幹部收受和贈送現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的紀律規定〉的通知》。
法律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七條,單位或者個人違反財務管理規定,私藏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私藏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以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屬於國家公務員的,也應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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