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協議的相關規定主要體現在民法典中,主合同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可以通過訂立補充協議的方式約定。《民法典》第510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對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他們可以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的有關規定或者交易習慣確定。補充合同的方法要按順序進行。首先,雙方應達成補充合同的協議。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時,即當事人不願協商或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時,應按合同的有關規定或交易習慣確定。起草合同補充協議時應註意以下幾個方面:1。雙方基本信息應全面、具體,且必須與合同雙方基本信息壹致;2.補充協議是對原合同的補充或變更,必須說明擬定補充協議的理由;3.協議中補充或變更的內容應以全面、具體的語言描述,不得留有“未完成的意思”。建設工程合同補充協議效力的確認壹般是有效的,但前提必須是主合同存在,即簽訂了關於建設工程的書面合同,補充協議只是主合同的補充協議。施工合同是雙方簽訂的原施工協議,補充協議是基於施工合同的修改和補充。如果是招標施工合同,根據《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訂立書面招標施工合同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因此,如果是招投標施工,施工合同的補充協議違反了原施工合同的實質性內容,則無效。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壹十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對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他們可以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的有關規定或者交易習慣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