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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委員會的調解過程。

法律分析:

醫調委的全稱是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隸屬於市司法局,由具有臨床醫學、藥學、法學資格的人員組成,與衛生局無隸屬關系。委員會成員作為第三方,可以依法調解醫療機構與患者之間的矛盾,可以讓醫患雙方產生信任。醫調委在醫患雙方自願的基礎上進行調解。在調解過程中,醫患雙方可隨時決定接受、拒絕或終止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調解結果受法律保護。醫調委是調解醫療糾紛的群眾組織。調解醫療糾紛不收費,只受理索賠額超過654.38+0萬元的糾紛。

患者需要提交的證明材料:

1.醫患雙方醫療服務合同關系的證明,如掛號、交費憑證等;

2、受影響方及授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3.受影響方填寫的委托書;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發生醫療事故賠償等民事責任糾紛,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衍生問題:

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步驟是什麽,如何解決?

1,自己協商。醫患雙方可以自願協商,達成的協議只要不是脅迫簽訂或者存在重大誤解,都是合法有效的。這種處理方式無疑是醫患雙方的最佳選擇,不僅有利於改善醫患關系,也不會對醫院的聲譽造成太大影響。

2.行政和解。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衛生行政部門可以依法調解醫患糾紛。

3.第三種方式是司法審判。但是,醫療事故引發的醫患糾紛的法律適用不同於非醫療事故引發的醫患糾紛。前者需要由醫療事故條例來裁定,後者則依據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來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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