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醫療服務提供者向醫療患者尋求醫療服務,兩者之間形成壹種法律關系,壹般稱為醫療法律關系。本文采用這壹概念。對於醫療法律關系的性質,大家的理解基本壹致,即醫療法律關系本質上是壹種合同關系,主要是雙務有償合同。然而,對這種合同關系的性質有不同的看法。有學者認為,醫療合同的性質是壹種類似於委托合同的非典型合同。但行政部門認為,醫患關系不是完全等價的交換合同,而是具有壹定的社會福利性質,醫療機構是“壹定福利政策”的載體。壹般來說,醫療合同是醫療服務合同的簡稱,在性質上屬於以醫療服務為合同標的的服務合同關系。它只要求醫療機構提供醫療患者所需的醫療服務。壹般不能保證滿足醫療患者提出的標準和要求,只能按照醫療技術標準和規範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務水平。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醫療護理規範和慣例,因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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