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發布《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2013版)。條例分為總則、病歷的建立、病歷的保管、病歷的借閱和復制、病歷的封存和啟封、病歷的保存、附則,共7章32條,自2014 1起施行。原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2002年頒布的《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衛發[2002]193號)同時廢止。為進壹步加強醫療機構病歷管理,維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使病歷管理適應現代醫院管理的需要,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組織專家對2002年發布的《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進行了修訂,形成了《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2013版)》(可在國家衛生計生委網站下載)。
法律依據:《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了加強醫療機構病歷管理,保證醫療質量和安全,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病歷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符號、圖表、圖像、切片等材料的總和,包括門診(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歸檔後形成病歷。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的病歷管理。
第四條根據病歷形式的不同,分為紙質病歷和電子病歷。電子病歷與紙質病歷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病案管理制度,設立病案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病案管理工作。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病歷質量定期檢查、評價和反饋制度。醫療機構醫務部門負責病歷質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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