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有就業、參加社會保障、繳納、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向居住證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務:
(1)義務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業服務
(3)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計劃生育服務
(四)公共文化體育服務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
(六)國家和居住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待遇。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以下便利:
(1)按有關規定在居住地辦理出入境證件。
(2)按有關規定在居住地補領居民身份證。
(3)汽車登記
(4)申請駕駛執照
(5)參加居住地專業技術職務的職務資格評審、考試和專業(崗位)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
(6)辦理生育服務登記等計劃生育證明材料。
(七)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的,享受規定的優惠待遇。
(8)隨居住證持有人居住的適齡兒童符合本省中考條件的,可以在居住地參加普通高中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
(九)國家和居住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便利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