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黨委政府的統壹組織協調下,查辦涉眾型經濟犯罪要堅持辦案與維穩並重、辦案與損失並重、依法處理的原則,堅持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方針,堅持公開處理與保守偵查秘密相結合的原則。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應由涉案金額最大的公安機關管轄;重大跨地區案件可由案件主辦、協辦單位分別設立管轄。在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的偵查中,為了提高偵查效率,在涉案金額的認定上應采用優勢證據原則和低額原則。涉案資產的追繳和處置應當有利於被害人,所有涉案資產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統壹處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九十二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欺詐手段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14]。
第壹百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利用虛假的經濟合同;
(三)使用虛假文件的;
(四)利用虛假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手段騙取貸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