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發生醫療事故賠償等民事責任糾紛,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第五十四條衛生行政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壹)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的報告後,未及時組織調查的;(二)接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後,未在規定時間內進行審查或者移送上壹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三)未將應當進行技術鑒定的重大醫療過失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移交醫學會鑒定的;(四)未按照規定逐級上報當地醫療事故情況和依法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行政處理情況的;(五)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審查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