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十條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法律設定。
尚未制定法律,屬於國務院行政職權範圍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本法第九條第壹項、第四項和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屬於地方性事務的,地方性法規可以在本法第九條第二項、第三項中設定行政強制措施。
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
第十壹條法律規定了行政強制措施的對象、條件和種類的,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不得擴大規定。
法律未設定行政強制措施,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但是,法律規定對特定事項應當由行政法規規定具體行政措施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本法第九條第壹項、第四項和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