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醫患溝通: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有尊重患者知情權的義務,應當對患者病情和診療情況進行專業說明,加強與患者溝通,消除誤解,化解矛盾。2.調解:醫患雙方經過溝通達成協議,遵循合法、合理、自願的原則,簽訂協議,由醫患雙方簽字蓋章。3.第三方調解。醫療糾紛可以由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第三方調解。第三方處於中間地位,通過規範教育,說服、引導當事人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達成調解協議。4.如果不能成功調解醫療糾紛,可以進行司法鑒定,確定是否構成醫療事故,醫療事故的級別是什麽。根據司法鑒定結果,走法律程序處理。司法鑒定包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和司法鑒定。通常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醫療事故司法鑒定的程序包括委托、受理、鑒定和出庭。
法律客觀性: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發生醫療事故賠償等民事責任糾紛,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