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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的法律基礎

法律解析: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即無論是醫療事故還是醫療過錯,只要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就要賠償。同時改變了過去“舉證責任倒置”的做法,即醫療機構只有證明自己無罪才能免責,必須由患者證明醫療機構有過錯,否則醫療機構免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二十八條患者在醫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壹千二百壹十九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對患者的病情和醫療措施予以說明。需要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和替代醫療方案,並征得其明確同意;無法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明確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規定的義務,給患者造成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壹百二百二十條因搶救垂危患者等緊急情況,無法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第壹千二百二十壹條醫務人員未盡到與當時醫療水平相應的醫療義務,給患者造成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壹百二十二條醫療機構在診療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造成患者損害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二)隱瞞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的;(三)丟失、偽造、篡改或者非法銷毀病歷資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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