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醫療損害責任中的因果關系做出客觀、正確的認定,決定了醫生是否應當承擔損害責任和賠償範圍。由於醫療行為具有高度的專業性、復雜性和自由裁量性,醫療損害賠償責任中的因果關系具有特殊性。筆者認為,醫學會作出的鑒定書是醫學界基於必然因果關系理論作出的判斷,必然因果關系理論是壹種因果關系的哲學理論,著眼於事物之間的邏輯關系。理論認為,侵權行為或違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應當存在內在的、本質的、必然的聯系,但現實中,由於人的知識、經驗和能力的限制,很難把握某壹具體行為與某壹具體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客觀的、本質的”聯系。近年來,在司法實踐中,必然因果關系理論逐漸被“相當因果關系”理論所取代。相當因果關系理論認為,加害人必須以其違法行為為相當條件對損害承擔責任,而不能對超出這壹範圍的損害後果承擔責任。因此,根據這壹理論,法官只需要根據壹般的社會觀點和當時社會所能達到的知識經驗,判斷正常情況下原因事實與損害結果之間關系的可能性,就可以認為是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因此,法官不能基於醫學會鑒定結論中“醫療方的過錯與患者最終死亡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的評價,直接判定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而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作為壹名充血性心力衰竭和心臟病患者,陳某對心力衰竭的治療並不積極,即呋塞米和血管擴張劑的用量不夠,客觀上導致其未能充分發揮減輕心臟負擔的作用,在壹定程度上加速了陳某的死亡。因此,醫療存在缺陷。根據相當因果關系理論,醫療行為與原告的損害結果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原告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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