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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門處罰兩瓶假酒後,酒廠向法院起訴侵權有意義嗎?

工商部門的處罰是行政處罰,向法院起訴酒廠是民事行為,兩者互不影響。

銷售假酒的行為被工商部門行政處罰後,被侵權的廠家可以依據《商標法》的相關規定起訴銷售者。

具體法律依據如下:

《商標法》第六十條規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行為之壹,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引起爭議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發現侵權行為成立的,應當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收繳並銷毀主要用於制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侵權商品和工具,違法經營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的。

營金額不足5萬元的,可以並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從重處罰。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銷售,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商品能夠證明是自己合法取得並向供貨者說明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停止銷售。

對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金額有爭議的,當事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部門調解不成的,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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