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患者家屬要求追究醫療責任時,應先向醫療單位醫務處(科)提出醫療事故鑒定書面申請,由醫療單位醫療事故處理小組進行討論,並出具書面結論。
2.患者或其家屬對醫療單位的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相應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醫療事故鑒定。
3.對縣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應在收到鑒定書十五日內向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復查。
4.對市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應在收到鑒定書十五日內向省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復查。
5、省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為最終鑒定,如對結論不服,可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申請。
第二十四條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由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醫學會組織。參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相關專業的專家,在醫學會的主持下,由醫患雙方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特殊情況下,醫學會可以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需要,組織醫患雙方從其他醫學會建立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相關專業的專家參加鑒定或者函詢。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醫療衛生專業人員和法醫,有義務受聘進入專家庫,承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