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辦法》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的來源主要包括:
(壹)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根據本地區城鄉醫療救助工作的實際需要,按照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在年初公共預算和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的城鄉醫療救助資金。
(2)社會各界自願捐贈的資金。
(三)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四)按規定可用於城鄉醫療救助的其他資金。
第六條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民政部門根據城鄉醫療救助對象需求、工作開展等因素,按照財政管理體制科學合理安排城鄉醫療救助補助資金。上級財政應當對經濟困難地區給予適當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