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械批發公司與醫療器械零售公司在銷售對象、工商登記、經營範圍、經營地址、經營場所、經營範圍和方式、權限等方面存在差異。
1.?不同的銷售目標
醫療器械批發企業(以下簡稱批發企業)向符合條件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或者用戶銷售;醫療器械零售公司(以下簡稱零售公司)面向普通消費者銷售。?
2.?工商註冊不壹樣。
批發公司要根據第壹類、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的銷售情況做相應的記錄,要比零售公司準備更多的申報資料。零售公司暫時沒有這方面的明確要求。
3.?經營範圍許可不同。
有些二類、三類醫療器械不能在零售店銷售,但同壹產品批發公司申報後可以銷售。
4.?不同的業務地址
批發公司可以設在店面、寫字樓、倉儲式工廠、工廠企業園區,零售公司大多以店面為主。
5.?對營業場所的不同要求
批發企業銷售不同類型的產品有相應的場地要求,如:經營二類醫療器械的企業,倉庫面積不小於40平方米;經營第三類醫療器械的企業,倉庫面積不低於80平方米;經營壹次性無菌醫療器械的企業,倉庫面積不得少於200平方米。
6.法律規定的經營範圍和經營方式不同。
批發公司參與零售活動沒有明顯的法律限制;零售企業的銷售超越經營方式的權限,涉及批發經營活動,可以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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