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幹部談話誡勉制度,是指各級黨委、紀委領導班子成員和黨委組織部門負責人不定期與黨委工作部門、直屬機構和派出機構的領導班子,以及同級黨組(黨委)和下級黨組織的領導班子談話,主要了解本地區、本系統、本單位的情況, 本單位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民主集中制和實行黨內監督的情況,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廉潔勤政的情況。 黨委(黨組)或組織(人事)部門要把執行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的要求和存在的問題作為談領導幹部的重要內容。黨委(黨組)、紀委和黨委組織部門對發現的政治思想、履行職責、工作作風、道德品質、廉潔勤政等方面的苗頭性問題,要按照管理權限及時進行誡勉談話。具體來說,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有誡勉談話: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上級黨組織的決定和國家法律法規不力的;作風虛假,脫離群眾,或缺乏事業心和責任感,不認真履行職責,給工作造成壹定損失的;不認真執行民主集中制原則,作風不民主,集體決定執行不力,班子無原則糾紛;不嚴格執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選人用人存在壹些問題,或者群眾意見比較大的;在廉潔自律、道德品質方面反映較多,或者對配偶、子女、身邊工作人員要求不嚴格;經濟責任審計中發現的需要提醒或糾正的問題;其他需要誡勉談話的問題。領導幹部提出的誡勉要求和領導幹部作出的說明、陳述,應當作書面記錄,經本人核實後,由組織(人事)部門或者紀檢機關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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