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加大對涉及質量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最高罰款金額為貨物價值的30倍;
二是加大行業和市場禁入處罰力度,視違規情節,對違規者進行吊銷許可證、壹定期限內禁止相關活動、不受理相關許可證申請等處罰;
三是增加“處罰到人”措施,對嚴重違法單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沒收收入、罰款、5年至終身禁止從事相關活動等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條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是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
第四條對於任何人犯罪,在法律適用上壹律平等。任何人都不允許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第五條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第六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上實施的犯罪,也適用本法。犯罪的行為之壹或者結果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視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