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因藥品、消毒劑、醫療器械的缺陷造成患者損害的,或者輸入不合格血液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者追償。”根據這壹條,只能說明患者可以向醫院追究責任,妳的維護責任是壹種職務行為。病人不能直接把責任追究到妳身上,也不會有刑事責任。
第二,作為員工,患者因為設備維修而受傷。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第三十五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動關系,提供勞務的壹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的壹方承擔侵權責任。”,也只能由醫院承擔。
第三,妳的責任主要是勞動距離的處罰,根據妳的勞動合同確定。
當然,如果妳以殺害、殘害患者為目的,故意破壞醫療設備,造成患者死亡、傷殘,那麽妳就要負刑事責任,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犯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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