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民待遇原則,即在工業產權保護方面,各成員國必須相互給予其他成員國的國民平等享有本國國民所能得到的保護和待遇。
2、優先原則,即締約國有義務優先考慮其他締約國的國民。所謂優先權,是指各締約國國民在第壹次向壹個成員國提出工業產權正式申請的基礎上,在壹定期限內,向其他成員國提出相同內容的相同申請的,可以請求將第壹次申請日作為下壹次申請日。
3、獨立性原則,即成員國之間,對同壹發明或商標授予的專利或商標專用權是相互獨立的,根據各自的法律進行審批,互不影響。
4.強制許可原則,即成員國的專利權人必須在壹定期限內實施其專利發明。否則,成員國的專利當局有權根據請求發出實施專利的強制許可,或者依法撤銷專利權。
所謂知識產權法基本原則,是指體現和貫穿整個知識產權的立法、執法、司法和普法中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