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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處理條例2021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2021最新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如下:

1.首先,考慮雙方的和解。醫療事故發生後,醫患雙方可以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達成和解協議;

2.如果和解不成,那麽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對醫療事故賠償進行調解;

3.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前,當事人可以進行醫療事故鑒定或者醫療過錯鑒定。

根據相關規定,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有或者發現醫療事故、可能導致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或者醫療事故糾紛的,應當立即向所在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本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科室或者兼職人員報告。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職、兼職人員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調查核實,向醫療機構負責人如實報告有關情況,並向患者告知和說明。

法規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十四條發生醫療事故,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發生下列重大醫療過失,醫療機構應當在12小時內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壹)導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二)造成三人以上人身傷害後果的;

(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條發生或者發現醫療過失,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少對患者健康的損害,防止損害擴大。第十六條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例、疑難病例、上級醫師查房、會診意見、病程記錄等討論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密封和啟封。封存的病歷可以復印,由醫療機構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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