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根據《鄉村醫生執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鄉村醫生應當向患者或者其家屬如實介紹病情,對超出壹般醫療服務範圍或者因醫療條件、技術水平等原因不能診治的患者及時轉診;情況緊急,無法轉診的,應當進行急救,並及時向具備搶救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求助。
《鄉村醫生執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鄉村醫生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責令暫停其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的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壹)執業活動超出規定執業範圍,或者不按照規定轉診的;(二)違反規定使用鄉村醫生基本藥物目錄以外的處方藥的;(三)違反規定出具醫學證明或者偽造衛生統計資料的;(四)未按規定報告傳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