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診的醫生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賠償。如果醫生漏診,屬於醫生有過錯的情況,醫院應該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務人員有過錯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218條規定,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造成患者損害的,有過錯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醫療事故賠償申請流程如下:1。準備申請材料:理賠申請、個人身份證、病歷、醫療信息、住院信息等。2.爭議解決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對患者的申請進行審查,並決定是否受理;3.爭議解決機構應當將受理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4.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相關材料移交市醫學會進行首次鑒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5.市醫學會按規定組織專家進行鑒定,市衛生局對人員資格、專業類別、鑒定程序進行審查;6.經鑒定已認定為醫療事故的,由雙方共同申請,簽訂調解委托書,按照自願、規範的原則進行賠償調解。漏診是壹種醫療過錯行為。從我國醫療事故的法律規定來看,醫療過錯是指醫院違反正常的醫療護理規範,對患者造成不必要損害的行為。醫療事故需要損害後果的出現,這個損害後果與醫院的錯誤行為有因果關系。也就是說,只有被遺漏的醫療過錯行為,才成為造成患者危害後果的原因,被醫學會認定為醫療事故。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218條* * *患者在醫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221條* * *醫務人員未盡到與當時醫療水平相應的醫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