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條醫師應當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醫療執業水平,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履行疾病預防職責。
治病救人,保護人民健康的神聖職責。
全社會都應該尊重醫生。醫生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二十壹條醫師在執業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壹)在註冊的執業範圍內進行醫學檢查、疾病調查、醫療並出具相應的醫學證明。
明文件,選擇合理的醫療、預防和保健方案;
(二)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標準,獲得與本人執業活動相當的基本醫療設備。
條件;
(三)從事醫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
(四)參加專業培訓和接受繼續醫學教育;
(五)在執業中,人格尊嚴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六)獲得工資和津貼,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
(七)對本機構的醫療、預防、保健工作和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按照
法律參與機構的民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