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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跨境人民幣匯款規定

法律解析:將未使用的人民幣兌換成外匯,需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兌換水單原件辦理,自兌換日起24個月內有效。

直接匯入境內個人賬戶的境外投資、股票、證券賬戶不能入賬,因為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規定,境內居民境外投資受到限制,不能投資房地產、股票、基金等證券產品。

所以直接從這類公司賬戶匯出的錢是無法入賬的。此外,根據外管局的規定,匯款金額大於等值3000美元的,必須經銀行申報並核準後才能入賬。

法律依據:《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境外個人經常項目外匯匯出應按以下規定在銀行辦理:

1.外匯儲蓄賬戶內的外匯匯出,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

2、手持外幣現鈔匯款,當日累計等值654.38+0萬美元以內,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超過上述金額的,還應提供海關或本人原開戶銀行簽署的外幣取現單據辦理。

第十四條境內個人經常項目支出的外匯匯出,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匯出境外當日外匯儲蓄賬戶內累計等值外匯不足5萬美元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銀行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憑經常項目下交易金額真實性證明辦理。

2、手持外幣現鈔匯款當日累計等值低於654.38+0萬美元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憑經常項目下交易金額的真實性證明、海關簽署的外幣取現憑證或本人原開戶銀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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