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對當事人的效力。對於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當事人不得請求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對爭議進行仲裁裁決。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依法履行裁決。
(三)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具有執行力。具有執行力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僅限於具有支付內容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執行使仲裁裁決的內容通過強制執行得以實現。
(四)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對其他仲裁參與人的效力。協助壹方當事人進行仲裁的第三人,應當在被協助方敗訴時承擔仲裁裁決的後果,與接受其協助但敗訴的壹方當事人公平分擔仲裁裁決所決定的後果和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壹條當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壹方逾期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