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
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確定部分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著作權民事糾紛。
第四條因侵犯著作權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復制品存放地、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前款所稱侵權復制品的存放場所,是指存放或者隱藏大量侵權復制品的場所;查封地點是指海關、著作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侵權復制品的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