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或者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壹方不得改變土地使用現狀。
農村土地所有權證書的作用
農村土地權屬證書具有以下功能:
1,土地流轉:很多農民工不在家的時候會把土地承包給他人,有了土地證可以更好的流轉;
2.領取農業補貼:有些農業補貼是根據土地所有權證發放的,沒有這個證以後就不能領取農業補貼;
3.抵押貸款:目前在壹些地方,本證確認的土地可以申請抵押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