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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幾年後,法律承認夫妻關系。

同居數年壹般不被法律認定為夫妻。

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有結婚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是否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未婚關系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因為所有非法的性行為都沒有結婚的目的和同居的形式。

所謂事實婚姻,實際上是指男女雙方不按照法律規定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婚姻登記,而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的婚姻。事實婚姻其實也是婚姻關系的壹種方式,只是不被法律認可和保護。另外,同居期間的財產可以分配。壹方當事人請求解除同居關系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的同居關系,屬於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解除。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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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9條。

想結婚的男女雙方應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第1052條

受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

解除婚姻的請求應在脅迫終止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壹方要求解除婚姻的,應當在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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