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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對醫生的處罰

法律分析:《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醫療機構除承擔醫療事故賠償責任外,還應當承擔下列法律責任: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的級別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醫療事故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於醫療事故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或者紀律處分。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章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和《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依法承擔以下責任:行政責任:對於醫療機構,衛生行政部門將根據醫療事故的級別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發生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其暫停執業活動6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刑事責任: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關於醫療事故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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