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1)適用科目。
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依法取得執業醫師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經註冊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執業的專業醫務人員。
(2)權威條文。
1.進行醫學檢查、疾病調查、醫療救治,出具相應的醫學證明,在註冊執業範圍內選擇合理的醫療、預防、保健方案。
2、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標準,取得醫療器械和本人執業活動的基本條件。
3、從事醫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
4.參加專業培訓,接受繼續醫學教育。
5.在實踐中,人格尊嚴和人身安全是不可侵犯的。
6、領取工資和津貼,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
7.對本機構的醫療、預防、保健和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依法參與本機構的民主管理。
(3)強制性規定。
1.醫師經註冊後,可以按照註冊的執業場所、類別和範圍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未取得醫師註冊執業證書的人員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
2、醫師實施醫療、預防、保健措施,簽署相關醫療文書時,必須親自檢查和調查,並按規定及時填寫醫療文書。
3、醫生應向患者或其家屬如實介紹病情,但應註意避免給患者帶來不良後果。醫生開展實驗性臨床醫療,應當經醫院同意,並經患者本人或家屬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