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四條,因汙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損害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承擔侵權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五條,因環境汙染造成損害的,由汙染者承擔侵權責任。第六十七條規定,兩個以上汙染者汙染環境的,根據汙染物種類、排放量等因素確定汙染者的責任。第六十八條規定,因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環境汙染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汙染者或者第三人要求賠償。賠償後,汙染者有權向第三方要求賠償。基於上述法律規定,環境汙染侵權的賠償主體是汙染者或有過錯的第三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二十條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壹百八十三條侵權人因維護他人民事權益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或者侵權人逃避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賠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壹百六十七條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要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的侵權責任。
第壹百六十八條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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