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來說,根據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可以將“惹人”的行為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第壹個是主觀的,無傷大雅的。“氣人”主觀上沒有惡意,說話正常,因為對方比較激動導致死亡;“刺激人”主觀上既沒有殺人、傷害人的故意,客觀上也沒有殺人、傷害人的行為,所以對死者不承擔任何責任。
二是雙方主觀上都有過錯,吵架、鬥嘴的情節和語言不同,行為人承擔的責任也不同。
1.雙方在公開場合激烈使用“氣人”壹詞,對受害人進行侮辱和誹謗,受害人無法承受人格上的羞辱。如果他死了,演員就要承擔刑事責任。
二、“激怒者”主觀惡意,明知受害人患有某種疾病而不敢激動,故意找茬刺激對方,以達到懲罰他的目的。如果用侮辱、誹謗的方法刺激對方,造成對方死亡,則構成侮辱、誹謗罪;如果采用其他方式刺激對方,使對方身體受到傷害,則構成故意傷害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以外,只有被告知的,才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