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職工被行政拘留的,單位壹般不會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勞動者的違法行為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行政拘留是壹種行政處罰,不是刑事處罰。
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在勞動者被行政拘留期間暫時中止與其履行勞動合同。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九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壹)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
(三)暫扣許可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的;
(四)限制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就業;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