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醫院對醫生的處罰

醫院對醫生的處罰

法律解析:醫療事故中,衛生行政部門還可以責令遭受醫療事故的相關醫務人員暫停執業活動6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十九條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以下因素,確定具體賠償金額:

(壹)醫療事故等級;

(二)醫療過失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

(三)醫療事故損害後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的關系。

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醫療事故處理過程中,違反本條例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關於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相關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 上一篇:企業融資管理辦法的內容是什麽?
  • 下一篇:做微信官方賬號有什麽好名字?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