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十九條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以下因素,確定具體賠償金額:
(壹)醫療事故等級;
(二)醫療過失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
(三)醫療事故損害後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的關系。
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醫療事故處理過程中,違反本條例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關於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相關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