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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置換宅基地

法律主觀性:

這個村的村民可以交換宅基地。1.首先,壹個農村宅基地只能有壹塊。它以家庭為基礎。2.如果雙方家庭只有壹處宅基地,可以在同村村民之間互換。交換後,可以變更宅基地登記手續。3.如果宅基地上有房屋,繼承人可以依法繼承房屋,當然間接享有宅基地使用權。《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條68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享有對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占有和使用的權利,依法享有使用該土地建造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權利。第三百六十三條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三百六十四條因自然災害或者其他原因喪失宅基地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依法進行再分配。第三百六十五條已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登記。

法律客觀性: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宅基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售或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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