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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譜保密協議

法律解析:1、保密協議的形式:雙方簽訂的合同條款。

2.明確保密協議的主體:保密事項、內容、人員。

3.保密協議期限:明確保密協議的期限。

4.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約定商業秘密的使用方式、涉及商業秘密的職務成果的歸屬、文件的保存和銷毀方式等。

5.慎重約定競業禁止條款:競業禁止條款是可選的。如果約定競業限制條款,需要明確約定期限和義務、經濟補償標準等。

6.爭議管轄權的確定:需要在協議中明確規定爭議管轄權的確定,管轄權要唯壹,不能約定仲裁機構和法院的選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

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區域和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或者自主創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不得超過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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