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稅收管理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進出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款的征收管理。進境物品進口稅和船舶噸稅的征收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執行。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海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保密義務,妥善保管納稅義務人提供的涉及商業秘密的信息,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對外提供。納稅義務人可以向海關提出為其保守商業秘密的書面請求,列明需要保密的內容,但不得以商業秘密為由拒絕向海關提供有關資料。